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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区队安全管理机构(煤矿区队管理从哪几个方面)

发布时间:2024-07-19

国家为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对煤矿行业实行了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的管理体制...

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2)对地方煤矿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3)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和矿长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

2、我国现行的安全管理体制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 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 相结合的格局。

3、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在于确保煤矿行业的安全生产,遵循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与企业自主负责的原则。首要任务是执行和推广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程,通过研究分析煤炭生产的安全状况,提出发展规划和目标建议。

煤监局属于什么单位

1、煤监局是安监局属下的一个二级国家局,受安监局的管理和监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总局,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副部级。下设四司: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煤矿安监局行业安全基础管理指导司。各省设有煤矿安全监察局。

2、二级国家局。根据查询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官网得知,煤监局是安监局属下的一个二级国家局,受安监局的管理和监督。

3、煤监局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应急管理部管理的国家局,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现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制定要点

1、通过强化领导带班下井,把党和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法规、制度落实到井下,落实到现场,落实到区队、班组和岗位,真正严格起来,落实下去,实现煤矿安全生产 。 为此,作为国务院《通知》的配套文件,制定出台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2、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八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3、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确保矿井安全。领导需深入井下作业现场,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详细解释 安全生产规定的执行:煤矿领导在带班下井期间,首要任务是确保安全生产。

4、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第九条 矿山企业应当每月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考核。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对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并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奖励;对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冒名顶替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领导,是指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第四条 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3、不得少于5个。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这是《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中的明确要求,旨在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加强井下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治理事故隐患,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4、不需要。根据查询《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二条信息显示:对于煤矿单井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10人的情况,不需要矿领导带班下井。

煤矿如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足安全管理人员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主要是按照从业人数和工程面积配备。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第十一条 小煤矿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一定数量的有现场经验和安全技术知识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十二条 小煤矿每年必须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瓦斯管理制度和瓦斯日报审查制度;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预测、防治突出、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的综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