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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和地方治安谁负责管理(矿区范围划定大小有什么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14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1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在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5、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有关工作。”将第十条修改为:“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打击非法采砂公安机关职责

彻查全案要素及关联犯罪,确保每起案件查细查实、打深打透。加大非现场执法打击力度,顺线深挖犯罪链条,坚决打掉采砂团伙、运输渠道、贩卖网络,依法从严惩治幕后组织者、获利者和保护伞。

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工作,对采砂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治安处罚,依法打击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查处。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置河道采砂活动中非法采砂、无证驾驶船舶(车辆)、妨害公务等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船舶工业、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采(运)砂船舶建造和改造的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河道采砂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煤矿公安处是干什么的

1、好的。当煤矿公安是非常好的,煤矿公安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而且主要的工作职责就是负责煤矿治安安全问题。

2、煤矿派出所是警察 2000年前的公安处是经警,2001年公安处改制 ,有警衔的那部分都出去了 ,就是现在各矿的派出所 。

3、鸡西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原称矿务局公安处,是企业公安,负责鸡西矿务局辖下的各煤矿的属于公安的业务。在体制改革中,企业公安改制为政府公安,原公安处改称南山分局,隶属鸡西市公安局,业务上仍以原分管的鸡西煤炭分公司所属的各煤矿区的公安业务,下辖派出所。

4、煤矿公安科属于二线职工。一线职工是下井的,二线是地面上各种保障后勤、安全等等后勤工作。不同的煤炭企业,待遇也是天差之别,比如业内龙头企业国家能源集团神东煤炭集团,一线职工一年工资+年终奖金,目前可以拿到将近40w左右。而且好的煤矿,管理制度、后勤保障、福利、生活设施都是全方位的优质。

派出所辖区出现矿难治安民警要追责吗

除非对矿难的发生,民警有直接的责任,否则辖区民警无责任。辖区民警主要负责辖区的社会正常秩序,矿区内的安全生产,与辖区民警的职责无关。

非法采砂是哪个部门管、如何处罚

法律分析:非法采砂由河道管理部门进行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法律分析:对于行政责任,由国地资源局予以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航道法的规定,如果非法采砂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应该由河道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应该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法律分析:非法采砂该向国土局举报。国土资源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辖区采矿的管理工作。主要工作就是对土地违法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查处等。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2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十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其他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为第十六条第一项所列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十删去第四十八条。

3、三)修改《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六条第一项中“和备案审查”。 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公共场所和”,删去第一款第三项中“消防安全和其他”,第二款中的“工商行政”修改为“市场监督”。 删去第二章名称中的“备案”。 删去第九条、第十条。

4、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锁业治安管理,加强对开锁业从业人员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5、十一)修改《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修改为:“符合公章刻制业、典当业、旅馆业开办条件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