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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职责(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3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概述

1、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是指作为地矿行政监督主体的国家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权,对矿业权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命令和决定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

2、【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等。

3、油气督察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土资源部油气管理机关委托,承担油气监督管理任务,加强油气矿产勘查开采生产过程中的实地监督管理,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督促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保障油气矿产勘查开采工作依法、有序、健康发展。

开阳县国土资源局承担哪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监管矿产资源开发、保护和地质环境,处理地质勘查纠纷。(10)管理测绘工作,包括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行政区域界线测绘。(11)征收相关规费,管理财政资金。(12)开展宣传、教育、科技推广和对外合作。(13)领导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干部管理和绩效考核。

该局的核心职责包括土地和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以及合理利用,确保这些宝贵资源得到科学的行政管理。其工作地点设在开阳县的开洲大道,占地约3300平方米,体现了其在区域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地籍管理科:负责地籍管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以及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和土地评估等工作。矿产开发管理科: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监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矿权登记和转让,参与矿山安全生产。资源环境科:负责地质环境保护、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参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以及地质环境监督。

矿产资源执法监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监察,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遵守和执行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的执法活动。第三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监察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的职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具有的执法监察职责和权力。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执法监察职能机构,在依法行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政职权时,特别是实施行政处罚时,是以相应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的,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

一)组织对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受理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三)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四)组织对本部门经办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案件的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