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市政设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生产和生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照明、城市排水、城市桥涵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第四条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服务生产和生活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道路照明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提高公民生活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管理,美化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品位,建设文明城市,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邯郸市城市规划区是指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邯郸市区是指主城区、峰峰城区。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主观: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第二十五条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拆迁人应当依照下列形式给予补偿:(一)产权调换。拆迁人用其他房屋与被拆除房屋进行调换,结算房屋的结构差价后,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对调换的房屋享有产权。(二)作价补偿。
2019年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1、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法律客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3、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4、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有利于城市改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 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5、《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二○○三年四月九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三年五月十日起施行。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邯郸市城市规划区是指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邯郸市区是指主城区、峰峰矿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邯郸峰峰矿区加强疫情封控期间社会面秩序管理的通告
按照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疫情封控期间社会面秩序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全区疫情防控、封控规定,严格落实相关封控管理措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坚持分区分级管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仍然复杂严峻,大社镇继续封控管理,实行区域封闭、足不出户、服务上门等措施;全区其他区域由封控转为管控,严格落实“人不出区、严防聚集”,并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
临水镇、滏阳东路街道办、彭城镇、峰峰镇2022年6月9日早05:00至10:002022年6月12日早05:00至10:00其他乡镇2022年6月9日17:00至22:002022年6月12日17:00至22:00严格落实大交通封控措施。
经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分析研判,决定自5月15日21时起,将全区封控管理调整为防范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继续管控区界外围大交通,区域内小交通正常通行,所有区内人员暂不出区,区外人员暂不入峰。
经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判,决定自6月1日0时起,到6月3日24时继续对全区实行封控管理,开展3轮全员核酸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封控区域峰峰矿区所有区域。核酸检测人员范围峰峰矿区区域内所有城乡居民。
峰峰矿区人民法院辖区概况
行政区划上,峰峰矿区下辖9个镇,包括众多的行政村,总计有148个,社区数量为68个。该区域的人口构成多元,总人口数为50.2万人,其中城镇人口占比较大,约为30万,农业人口则约为2万。峰峰矿区是一个兼具工业与农业,城乡交融的特色区域,尤其以资源型老工矿区而知名。
峰峰矿区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精细而全面,共有16个内设部门,旨在确保司法工作的高效运行。首先,有负责日常行政管理的办公室,保证了机构的顺畅运作。接着,刑事审判庭负责处理各类刑事案件,确保公正严明的司法判决。民事审判庭则处理涉及公民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年的寒冬季节,受理前述不作为之诉的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被推上被告席的区国土资源局来了一场“法庭诡辩”:辩称其接到《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后,进行审查,认为并没有甲所说的情形,并于2016年6月24日以电话的方式对甲进行了答复,故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赵志涛的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孔庆峰的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批准: 程学峰辞去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