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
1、为了从根本上扭转这种被动局面,2005年8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决定从治乱、治散、治本三个方面对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进行全面整顿规范,资源开发整合成为整顿规范工作的三大重要任务之一。
2、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及时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整合的意见》,着力推进矿产资源整合。深入开展对重点矿区、重要矿种的专项整治。
3、年是“十一五”的开局之年,是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强地质工作的重要一年,也是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的重要一年,做好2006年工作对完成“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至关重要。 (1)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进度,进一步增强参与宏观调控的力度。
保护矿产资源的方法
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矿产资源的最优耗竭;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乱采滥挖, 防止矿产资源的损失,浪费或破坏;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全过程控制, 将环境代价减小到最低限度;保护矿区生态环境,防止矿山寿命终结时沦为荒芜不毛之地。
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规体系。 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乱采滥挖,防止矿产资源的损失、浪费或破坏。 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矿产资源的最优耗竭。 加大对矿山科技进步的投资,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评估制度。
保护矿产资源的建议5条如下:开展统一规划,全面推进国内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建立重点资源基地。
保护矿产资源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合理开采:在开采矿产资源时,要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规定的开采标准和采矿技术,避免过度开采或浪费资源。循环利用: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应采取节约能源、减少废弃物和尽量循环利用的方法,最大限度地延长矿产资源的使用寿命。
矿产资源法律原则
第一,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原则。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矿藏即指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正)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煤炭法规定的法律制度如下: 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井下作业矿工特殊保护制度。 煤炭资源国家所有的原则。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煤炭资源分布广阔,易于开采,并且具有能够直接利用和销售的特点,为乡镇煤矿和个体煤矿的存在提供了便利条件; 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的原则。
【矿产资源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原则;矿产资源国家管理原则;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原则;探矿权、采矿权依法转让原则;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矿产资源与保护环境相一致原则;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对矿产资源实现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原则等等。
第二十三条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10%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 拒不停止开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强行封闭井口,查封生产设备和工具;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原则 我国的宪法和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明确了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这一基本规定构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核心,并决定着这些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和形式。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意味着除国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成为矿产资源这一自然客体的所有者。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如何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配置
1、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规体系。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乱采滥挖,防止矿产资源的损失、浪费或破坏。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矿产资源的最优耗竭。加大对矿山科技进步的投资,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评估制度。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信息系统。
2、保护矿产资源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合理开采:在开采矿产资源时,要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规定的开采标准和采矿技术,避免过度开采或浪费资源。循环利用: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应采取节约能源、减少废弃物和尽量循环利用的方法,最大限度地延长矿产资源的使用寿命。
3、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实施矿产资源总调控量是参与宏观调控的切入点。需要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的分类研究,对长期紧缺的支柱矿产、即将过剩的“过热”矿产、资源丰富的优势矿产等的开采总量采取有力的调控措施,促进矿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4、要按照控制开采总量、减少矿山数量、遵守矿山准入、提高利用水平的要求,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矿业区域布局构建矿业新格局在沪宁沿线优化开发区域,加大限制开山采石力度,建设生态示范矿区。
5、要进一步加大矿山布局结构调整力度。根据整合方案确定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优化矿山布局结构,通过矿产开发整合,全县矿山平均规模达到10万吨/年以上,矿山数量控制在50个以内。要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固体矿产开发可行性研究资质要求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内容和深度,应以矿产资源的充分合理开发利用为基本目的和中心,编制内容齐全、数据准确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绿色和谐、结论明确。应能满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产资源的科学管理、有效监督和实施采矿权设置的需要。
2、本标准规定了固体矿产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勘查工作、可行性评价工作,矿产资源/储量类型条件、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等。
3、各类报告编制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如编制地质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应具有矿产勘查资质或矿山地质测量资质;编制(预)可行性研究必须由具有可行性研究资格的单位或机构进行;勘查单位还要具有化验、测量、施工等资质。
4、可行性评价的目的、任务 可行性评价的目的是:在地质勘查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可行性评价对固体矿产资源储量进行技术、经济论证、从而得出其工业开发的利用价值,使地质勘查、矿业开发的投资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5、预可行性研究应在评审通过的详查报告或勘探报告基础上进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在评审通过的勘探报告基础上进行。( 预) 可行性研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机构完成。小型及以下规模的矿床、砂石粘土等普通建筑用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已通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的,可以不做可行性研究。
6、作者简介:刘国仁,原财政部国企资产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矿产储量评估师。 2007年2月6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以下简称《规定》),对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编写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