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1、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2、汽车修理工安全操作规程:工作前需检查工具完好性,施工后工具必须摆放整齐,不得随地乱放。在拆装零部件时,必须使用合适或专用工具,避免使用硬物手锤直接敲击零件。所有零件拆卸后需按顺序摆放,废油应倒入指定废油桶,保持修理车辆的整洁。
3、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汽车维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方针。为了确保安全生产,需要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4、机动车维修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和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及做好相关实施记录。
5、汽车维修管理制度 不准赤脚或穿拖鞋、高跟鞋和裙子上班。
6、生产(工作)人员及设备的安全管理 非本工种的员工,未经批准不擅自上岗。严禁在厂区无证驾驶车辆,严禁上班时穿拖鞋、高跟鞋、穿裙子、打赤膊,机具设备在运转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岗。
车辆维修有什么维修制度?
1、汽车维修制度采用三级维护制,包括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在二级维护前,还必须进行检测诊断,根据诊断结果按不同作业范围和深度进行视情修理。
2、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维修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3、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4、汽车维修管理制度是为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而制定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进行备案登记。备案流程包括了备案程序、备案材料、备案受理、备案变更、备案事项事后监督检查等。此外,该规定还规定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5、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6、车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正常行驶,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车辆维修,减少费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实行定人、定车、定保养制度,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力争做到每天“三段查”,随时保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
车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1、小区车辆管理制度细则是对小区内车辆停放、管理、使用等方面作出规定和要求的一份制度文件,旨在维护小区内交通秩序和居民生活品质。小区车辆管理制度细则是指对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管理、使用等方面作出规定和要求的一份制度文件。
2、八项规定公车管理细则为:严禁公车私驾。公务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和服务对象借用车辆并驾驶;不准将公车交由亲属及其他非公务人员驾驶;不准用公款租用车辆供自己驾驶。严禁公车私用。
3、公司行政公务车辆,工程管理中心行政车辆、项目部工程管理车辆统一由人事行政部管理和调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调配车辆。各标段综合部是公司人事行政部的派出机构,负有管理本标段行政、工程车辆职能,有权对本标段车辆实施统一管理和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