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正文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勘查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
申请开采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粘土的,按《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并由该条例明确的主管部门代发采矿许可证。个人为生活自用的砂、石、粘土,应按村民委员会根据乡人民政府批准的乡村土地规划指定的地点和数量采挖,不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金矿产开采的管理,促进我省黄金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保护地质、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和保护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开办集体、私营宝石、玉石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宝石、玉石,应由轻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按照《黑龙江省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等有关手续。第七条 开采宝石、玉石,应当采取保护性开采方法,综合开发利用,大小、贫富矿石兼采,严禁乱采滥挖,放炮取矿。
矿山资源开发相关内容
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有:资源评估、开采设计、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安全管理。资源评估:首先需要对矿山的资源进行详细的评估,包括资源的储量、品质、分布等。这将有助于确定矿山的开采规模、开采方式和开采顺序。开采设计:根据资源评估的结果,制定详细的开采设计方案。
法律分析:国家对矿产开采的新政策国家对矿产开采的新政策国土资源部对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新规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法律分析: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一般在矿体围岩不稳固,地表允许陷落的条件下采用。国家对矿产开采的新政策国土资源部对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新规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的第四章采矿权转让抵押及矿山承包租赁经营...
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应当报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承包或者租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复。第三十条承包人、承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采矿产资源,违反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承租人不得转包、转租。
江西省的矿产资源开采管理中,采矿权转让和抵押制度有明确的规定。首先,采矿权转让必须遵循国务院的审批程序,确保合法合规进行(第二十七条)。采矿权抵押需通过签订抵押合同,并在30日内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包括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进行抵押登记。一旦登记,抵押合同即刻生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矿产资源和环境,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个体采矿包括专业户、兼业户采矿。第三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领取采矿许可证,禁止无证采矿。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不受侵犯。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或其他形式的转让。第四条 国家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五)采矿权原则上不得部分转让。需要部分出售采矿权的,必须在申请出售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分立采矿权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矿业权是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合称。
法律分析:自然资源部就起草的《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后,除3种特殊情况外,我国的矿业权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亮点一:资金管理新举措10号文引入了分期缴纳机制,大大减轻了采矿权人的资金压力,使得企业运营更具灵活性。亮点二:央地权益划分明确海域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分配比例调整为中央与地方4:6,跨海域收益则归中央国库,此举强化了财政调控的透明度。
翠宏山矿的国资委澄清“千亿铁矿三亿贱卖”
1、月10日,西钢集团在哈尔滨市举行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矿权事宜通报会,澄清“贱卖铁矿”的种种质疑。
2、月10日,西钢集团在哈尔滨市召开了一次关于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矿权的重要通报会,明确回应了围绕“贱卖铁矿”这一焦点问题。集团公开声明,翠宏山铁矿的探矿权转让并非简单的“卖出”,而是有其合理的法律和程序依据。
3、哈尔滨9月10日电(记者郭强、张世光)近日有媒体报道称,翠宏山铁多金属矿以1亿元低价转让给民营西林钢铁集团引发热议。针对这一质疑,西林钢铁集团于今日在哈尔滨举行通报会,对此进行了澄清。集团董事长苗青远强调,翠宏山铁矿的价值并未被贱卖,而是省政府主导的股份制合作开发项目。
4、文中表述,西钢改制时不仅涉嫌数额巨大的国有矿产资源流失,且管理层还涉嫌侵吞国有资产,总计62亿元的净资产竟然作价7亿元转让,职工安置还得由政府来承担;储量丰富、前景看好的翠宏山铁矿在西钢集团改制时居然没有资产评估,而仅仅是以实际投入作价。
5、年2月22日,一篇名为《西钢改制谜团》的文章引发了关注,文中指出西钢改制中可能存在国有矿产资源流失及管理层侵吞国有资产的问题。文章中提到,翠宏山铁矿在改制时未进行评估,净资产作价与实际价值不符,且职工安置问题由政府承担。
6、翠宏山事件指的是翠宏山铁矿疑被贱卖一事,是由中国经济时报某记者在无实际证据情况下发文表示千亿国资疑被流失相关报道而产生的媒体跟风的一系列质疑事件。
矿山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1号 现发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 总理*** 1998年2月12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2、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3、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文件制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4、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应当根据国家分配给本省的矿产资源编制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
5、开采零星或者残留矿产资源的小型以下(不包括小型)矿山,可以不提出“三率”指标,但必须制定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程度。
6、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其合法的采矿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简称矿山企业,包括有矿山的全民所有制单位,下同),必须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