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地利益分配机制
1、能源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的核心是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收益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合理分配。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包含资源税费制度、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在内的能源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体系。一是提高资源相关收益的地方分成比例。
2、从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现状来看,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配以中央政府为主体,收益的绝大部分归国家所有,资源开发企业在资源开发中获得了丰厚的利润,资源所在地在利益分配上处于弱势地位。
3、上述分析表明,在现行矿产矿权制度下,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中所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多元的,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既是一致的,又是矛盾的。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中央企业与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与资源地居民之间的利益之争,实际上暴露的就是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的矛盾。
我国矿产资源配置机制的演变
1、这一阶段我国矿产资源配置的主要特点可归纳如下:①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利益主体单一,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合二为一。
2、在市场经济国家,矿产勘查资源的配置是完全由市场决定的,政府只能在市场配置的基础上做些宏观调控。
3、不进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很难推进矿产资源价格改革,进而影响市场发挥配置矿产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利于发展方式的转变。
调整矿产资源开发中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
能源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的核心是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收益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合理分配。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包含资源税费制度、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在内的能源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体系。一是提高资源相关收益的地方分成比例。
在现行矿产资源矿权制度下,矿产资源开发中所涉及的利益主体及其利益关系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中央政府,它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矿业管理者和矿业投资者。
矿业管理制度对利益调配的规定。矿产勘查和开发,既涉及矿产资源、土地使用的问题,又会给当地造成一系列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影响,加上澳大利亚特殊的国情,西澳大利亚有近8万的土著居民,11%的西澳大利亚作为原始土著土地保留,所以,矿产资源使用权的运作,会同当地政府群众发生复杂的利害关系。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性收益,是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收益而征收的,是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而对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的补偿,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公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规定》指出凡在本国领域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都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但我国工业化、城镇化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长期依赖的态势不会改变,“危”中之“机”是调整结构,夯实基础,理顺关系,蓄势待发。 (二)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矿产资源开发产生的负面效应主要是引发生态环境问题,集中反映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诱发地质灾害等方面。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的收入分配
这里所说矿产资源勘查中的收入分配,是指采用探采分离模式的、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企业的收入分配。它是以矿业权为最终产品。其收入分配如图1-5所示。 图1-5 勘查资本构成 在这里土地生产要素主要表现为找矿空间,也就是勘查区块。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资源税体现了矿产资源净价值的级差收益,现阶段是分矿种按矿区分别从量计征的,油气改为从价计征;资源补偿费体现了矿产资源净价值的绝对收益,现阶段是分矿种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从价计征的。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石油、天然气、煤炭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为1%,中外合作开采的石油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公式为: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问题研究 矿产资源补偿费率按照不同矿种具体规定,从0.5%到4%不等,平均费率18%。
地质矿产勘查开发经济关系研究 在矿业生产中,矿产资源是以矿产资源资产的身份参与的,而矿产资源资产的配置是借助于矿业权(即使用权)。所以,当由市场形成矿业权价格时,首先要由市场形成矿产资源资产价格,然后减去实收的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两者代表资源价格),就是矿业权价款。
价款收入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政府所有,省、市、县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从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现状来看,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配以中央政府为主体,收益的绝大部分归国家所有,资源开发企业在资源开发中获得了丰厚的利润,资源所在地在利益分配上处于弱势地位。
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的利益关系 随着我国矿产资源从无偿使用到有偿使用,矿业权由行政配置向市场化配置的转变,矿权的利益主体由单一变为多级,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矛盾也日益突出。分析这些利益矛盾,对揭示其产生的根源,协调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各种利益关系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