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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矿区现场管理办法规定(煤矿生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05

徐州市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加强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保护矿区环境,促进矿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苏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章着重于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管理与扶持。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这类企业实行积极的政策,鼓励他们在国家指定范围内开采矿产,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仅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少量生活自用矿产。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煤炭企业生产计划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保证全公司煤炭建设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加强煤炭生产计划管理,充分发挥生产计划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积极指导作用,推动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产计划是企业计划的核心,也是工区发展核心目标,是全体员工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

2、煤企要做好物资计划管理,就要在物资计划管理过程中注意做到:(一)通过对物资的合理分配和计划供应,积极做好物资的综合平衡,保持正确的比例关系。通过物资计划管理,合理地组织物资的计划分配、计划订购和采购,正确区分主次和轻重缓急,安排好煤矿生产所需要的物资。

3、本条规定以外的煤炭销售和运输,暂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须按国家年度煤炭分配、运输计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运输及购煤单位签订规范的购、运、销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并及时记录、掌握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4、国家鼓励煤矿企业进行复采或者开采边角残煤和极薄煤。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炭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煤炭产品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分等论级。第二十四条 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

5、另一方面必须加强设备材料的使用管理,在材料使用环节上要按生产工序限额定额定量供应,杜绝材料浪费现象,减少材料支出,并采取材料使用节奖超罚措施,鼓励员工厉行节约,增加员工收入,提高企业效益。

6、.煤矿所在地的铁路局要组织驻矿员按计划做好煤炭均衡发运,确保运输生产需要。4.深入基层监督检查各单位的煤炭管理、发放、使用和节约情况,总结交流先进经验。积极组织试验、推广节煤新技术,不断降低煤耗,努力完成节约任务。

如何对煤矿矿区进行保护?

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煤矿企业对煤矿矿区的保护负主要责任,对于涉及矿区的工作,必须报由煤矿企业审批,经过煤炭管理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开始工作。

太西煤生产企业需强化安全技术改造,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产能或新建矿井,以保障生产安全和资源合理利用。当煤炭资源枯竭或批准开采范围结束,煤矿企业必须办理闭坑手续,并提交相关报告,经批准后注销采矿许可证,按照规定交割地质资料。资源接续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自治区相关部门将进行审查和批准。

审批和登记除全民所有制煤矿外的其他所有制煤矿。 指导和监管矿井建设、技术改造、科学开采和安全生产。 进行井下特种人员的岗位培训。 第八条 对在保护煤炭资源、科研、安全和应急救援方面有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荣誉表彰和奖励。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2004修正)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可以开采。但要按程序注册成立一个矿业公司,向当地县级国土局申报探矿权许可证,这需要些相关的资料。只有,办了探矿手续你才能合法探矿和今后的开采许可证才能开采,玉石矿不属于国家控制的矿种,允许私人开矿。你可当地国土厅的在网上查询申办的程序和提交的资料,及概况的地理位置(坐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炭市场管理,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煤制品批发、零售业务的煤炭经营企业。

删去第二十条:“企业或者个人修建水电工程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以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以上5万千瓦以下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省煤矿管理标准对现有生产矿井有何要求

1、煤矿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煤矿规模达到10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50人,煤矿规模达到3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20人,煤矿规模达到12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00人,煤矿规模120万吨/年以下的,不少于50人。

2、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齐全有效。矿井应树立体现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与本矿安全生产实际、灾害治理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理念。矿井应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要求和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3、《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适用于建设、生产规模在150万吨/年及以上井工矿,该标准要求现有生产矿井按照标准进行优化整改,2015年底全省15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现代化矿井达标率达到80%以上;在建矿井建成投产后三年内要全部达到现代化矿井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