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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产资源开发趋势图(中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发布时间:2024-07-01

我国主要矿产品供需形势

然而,我国矿产资源供需形势非常严峻。通过对石油、煤炭、铁、铜、铝、铅、锌、钾盐等重要矿产的可供性论证,预计到2020年,我国矿产资源供需矛盾将更为突出:45种主要矿产的现有储量,可以保证或基本保证2020年需求的有26种,不能保证的有19种。

我国短缺矿产的突出问题集中表现为:一方面,大部分矿产的资源储量呈减少趋势,保障能力退化;另一方面,国内需求规模持续增长,供应压力不断增大,使得对外依赖严重,形势非常严峻。

所以,进入21世纪后,随着我国“四化”建设的持续推进,矿产资源需求仍将保持旺盛态势,石油、铁、铜等大宗矿产品供需矛盾仍将突出,资源约束瓶颈将成为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常态特征。据预测判断,至少在2020年以前,我国石油、铁、铜、铝等大宗矿产品的对外依存度仍将高达50%左右。

所以,在2020年之前,我国资源性产品消费不仅要持续扩张,而且在消费的鼎盛期还将持续一段时期,之后对资源性产品的消费才会减少。

主体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现状

中部、西部的重点开发区域是人口、经济集中分布的区域,煤炭资源开发易于对城乡居民生活环境产生破坏和污染。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提出,矿产资源开发布局要服从和服务于所在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符合该主体功能区的发展方向和开发原则。对于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根据该区的主体功能定位,开展环境和生态影响评价。

根据全国与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梳理了全国主体功能区分布总体布局,统计分析了各类主体功能区地质环境事件分布、矿产资源开发现状与前景,研究提出了主体功能区地质环境调查总体思路与布局方向。

第五条强调,规划编制应遵循市场和地质规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风险勘查,促进勘查开发的多元化。矿产资源规划与国家其他发展规划相协调,如第六条所述,与国土、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和环保规划等紧密结合,确保一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矿产资源法的补充和细化,旨在规范和管理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保护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可持续利用,加强监管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具体解释和细化,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