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新出台的《太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种奖励,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商场、集贸市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公园等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的宣传教育。
3、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4、法律分析: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5、在垃圾站点实施劝导、引导、教导,提高居民垃圾分类率。小店区、迎泽区已明确由城管执法部门,先行熟悉新出台的《太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待试点区域开展一定时间后,再展开执法。此外我市还将建立“不分类、不收运;不分类、不处置”的双向监督机制,提高居民、社区的垃圾分类率。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违反上述规定,破坏、阻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后集中收集的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害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城市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郑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垃圾分类的新闻有3月1日起,《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与分类处理都进行了明确要求,并明确责任主体。现在《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实施了一段时间。
黄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生态文明黄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设施需进行验收、严禁关闭生活垃圾设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合法取得经营手续。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首先,生活垃圾分类办法是根据垃圾的物质属性来制定的。垃圾可以被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