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
矿井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时,应当对包括勘探矿区在内的区域地下水系统进行整体分析研究;在矿井井田以外区域,应当以水文地质测绘调查为主;在矿井井田以内区域,应当以水文地质物探、钻探和抽(放)水试验等为主。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煤矿应当按规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根据普查结果,开展防治水三区管理,划分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形成科学高效的四条线管理实施方案,抓住采掘管理一条线、通防管理一条线、机电提升运输一条线、现场文明建设一条线4条主要管理线。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