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矿产资源分类标准历史沿革
前苏联资源储量分类概况 1927年苏联颁布了第一个储量分类,其采用的储量级别代号为A、B、C。1933年苏联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团颁布了“固体矿产地质储量和工业储量分类”。这个分类把矿床的勘探程度和研究程度作为分类的主要准则。
年全国储委通过了我国第一份《矿产储量分类暂行规范(总则)》,其中包括了《煤矿储量分类暂行规范(总则)》,并于1959年7月由地质部、煤炭部联合颁发。1961年4月,地质部、煤炭部联合制定发布了《煤矿储量暂行规范》,即煤炭的勘查规范。1980年,煤炭部颁发了《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试行)》。
第二章回顾了固体矿产资源分类标准的历史沿革,从早期的简单分类方法到现代基于系统科学理论的分类体系,展示了这一领域理论的发展与进步。第三章中,系统科学的等层次和协同有序原理被引入作为矿产资源分类体系的理论基础。这一原理强调了资源分类的层次性与有序性,为构建科学的分类体系提供了理论依据。
理论部分涵盖了固体矿产资源的基本性质、成矿规律、勘查技术等核心知识,为分类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承续章节则分析了固体矿产资源分类的历史沿革,包括各类分类体系的优缺点、发展历程及其对当前分类实践的影响,帮助读者理解分类方法的演变过程。
非法采沙立案标准
非法采砂的立案标准: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 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早上严重破坏价值在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三)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海砂的。
非法采砂立案标准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
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规定详文_百度...
采矿登记收费标准 新建、在建或生产矿山,大型矿山采矿登记费用为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等需换领采矿许可证,收取100元。收费标准的划分依据是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文件。
采矿权价款收费标准如下: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采矿权登记费:采矿登记收费标准。主要有: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
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 (1)大型矿山500元;(2)中型矿山300元; (3)小型矿山200元 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采矿登记发证费:- 大型矿山:500元/个 - 中型矿山:300元/个 - 小型矿山:200元/个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门[1992]价费字251号规定) 采矿权使用费:- 根据国务院241号令,按矿区范围的面积计算,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煤炭资源费收费标准
1、收费标准: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平方公里的按平方公里计,大于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行政权力依据: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采矿权价款法人收取标准:采矿权价款以国土资源管理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3、对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费率,依据矿种的不同分为不同的档次,大致范围在矿产品销售收入的1%-4%之间,平均值约为18%。以煤炭为例,征收标准设定为1%×2,计算出的征收金额为122。因此,如果某煤炭企业的矿产品销售收入为1000元,则需计算其补偿费。
4、煤炭资源税的征收标准通常基于煤炭资源的储量、开采条件、市场需求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具体的税率由政府根据国内煤炭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这一税费制度的实施,不仅能够反映煤炭资源的经济价值,还能够对煤炭开采企业产生一定的经济压力,促使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浪费和环境污染。
资源储量分类标准
1、分类细化为储量、基础储量和资源量三大类,共计16种类型,如探明的经济可采储量、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等,每种类型都有详细的编码体系,用于明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地质确定性。资源量包括次边际经济的资源和潜在矿产资源,是经过初步研究但未确定经济性的部分。
2、资源/储量分类依据是地质可靠程度和经相应的可行性评价工作结果确定的经济意义。2 地质可靠程度:分为预测的、推断的、控制的和探明的四种。1 预测的:是对矿产潜力较大的地区经过预查得出的结果。在有一定的数据并能与地质特征相似的已知矿床类比时,才能估算出预测的资源量。
3、依据地质可靠程度与可行性评价阶段的差异,储量分为可采储量与预可采储量两大类。在中国,储量定义发生较大变化,与国际表述更为一致,与《矿产资源储量国际分类建议》及《固体矿产储量/资源国际分类框架》定义接近,但将储量细分为证实储量与概略储量。
4、根据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评价阶段的不同,储量又可分为可采储量、探明的预可采储量及控制的预可采储量三个类型。2 基础储量 基础储量是查明矿产资源的一部分。它能满足现行采矿和生产所需的指标要求(包括品位、质量、厚度、开采技术条件等)。
5、暂不具备开采条件。煤炭资源储量按勘探与研究程度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和B级为高级储量。不同等级储量计算最大深度不同,大型煤矿(年产煤能力120万吨以上)与中型煤矿(年产煤能力45~90万吨)矿井井田一般不超过1000米深度,而年产煤能力30万吨及以下小型井,一般不超过600米深度。
6、Ⅲ1类指一般的断块、岩性油气藏;Ⅲ2类指油气水关系极为复杂的复杂断块油气藏、储层变化非常剧烈的透镜体岩性油气藏或断块岩性油气藏,以及裂缝型油气藏。我国储量和资源量分级、分类关系见表7-1。表7-1 我国油气储量及资源量分级、分类表 注:表中英文字母是我国其他矿产资源的分级符号。
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
非法挖沙有哪些立案标准非法挖沙立案标准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采砂者若是在没有获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实施采砂行为,且导致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就满足了非法采矿罪的立案标准。对于从未获得矿许可证、或者是获得但是又被吊销,都属于矿许可证的范畴。
私挖乱采立案标准如下:采矿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是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具体表现为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