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
在已有法律条款基础上,尽快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生态补偿的主体与客体,补偿的原则、依据和标准,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顺利开发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以《生态补偿条例》为核心,建立健全配套的法规体系。国家层面应分别制定《矿产资源生态补偿保证金管理办法》等单行立法及实施细则,地方也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各地的实施办法,以使生态补偿实践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总之,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是解决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生态环境问题的关键措施。通过设立保证金账户并规定资金使用,可以促使矿山企业承担起环境恢复的责任,并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提供资金支持。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补偿制度应运而生,旨在通过补偿、恢复和综合治理生态环境,同时对相关利益者进行补偿,以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环境保护。自1990年代以来,环保总局积极推动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与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果。
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建设现状
水污染也较为严重,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导致河流、湖泊等水体受到严重污染。土壤污染问题不容忽视,重金属污染、农药残留等对土地造成严重影响,影响农产品质量与安全。这些环境污染问题不仅影响人们的健康,还对生态系统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剧了生态环境的脆弱性。
来自市场经济的压力愈大,政府对防治环境污染、整治国土资源的责任就愈大。[5]对策分析 我们应从我国的地理位置、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构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潜力和目前的现实出发,遵循生态环境的发展规律, 并结合与经济和社会系统的相互作用, 制定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此外,一些地方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大型养殖场,进一步加剧了生态环境的破坏。 资源总量管理与节约方面,部分地区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不尽合理,资源浪费严重,利用效率不高。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偏低,生产开发成本低于社会成本,生态补偿不足。
土地资源开发方式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多样,获取的生态和经济效益也不同。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结构、适度开发、充分利用、合理建设是关键。在提高土地生产力的同时,避免生态破坏,保持生态系统的平衡,促进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土地开发对社会、经济结构的影响紧密。
我国生态环境现状如下:城市环境污染态势严重。大气环境污染严重:虽然我国大气污染近些年已经得到了有效控制,但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冬季,雾霾天还总是会出现,这跟我国长期使用燃煤有很大关系,煤炭消耗大,导致部分地区酸雨污染严重,尤以西南和东南部酸雨区最为突出。
矿山地质环境的有关概念及问题
矿山环境问题是指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洗选和闭坑等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和损害,主要包括:占用与损毁土地资源、破坏水均衡、引发地质灾害、废水废气废渣污染环境、破坏自然景观与生态等。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是指受矿业活动影响而对岩石圈、水圈、生物圈产生地质环境破坏的现象,主要包括矿山地质灾害、土地占用及毁损破坏、地下水系统破坏、三废排放及水土污染、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湖南省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十分突出,且具有地方特色。
矿井疏干排水导致矿区城镇供水和排水问题加剧。 近海矿山疏干排水引起海水入侵。 矿井疏干导致地表水环境恶化。 矿井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和地表水水质恶化。 采矿破坏了岩土体的稳定性,引发地面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 采矿诱发了地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