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1、根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权益保障和便利措施。这包括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等各个方面。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为流动人口提供便利和优质服务,确保其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2、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现有基层管理人力资源,加强基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力量。
太原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1、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证明及享受有关待遇和服务的凭证。第十条 流动人口到达本市拟居住十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之日起十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2、法律分析:太原暂住证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需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法律依据:《太原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条 流动人口到达本市拟居住十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之日起十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3、法律分析:太原快速办理居住证,需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法律依据:《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申领居住证。
4、二)将第二十八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对《太原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籍所在地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5、根据《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太原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规定: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活动。
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山西省制定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这一办法旨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
前款规定负责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的单位,应当将流动人口信息及时上传至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平台,或者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书面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法律分析:太原快速办理居住证,需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法律依据:《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申领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