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出台,旨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物业公司没有通过有关部门审批,属于无资质的公司。如果在购买房子之后,房子存在质量上的问题,需要开发商进行整改的,这时业主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违反了合同中的规定,无故占用小区内的绿地或其它空间,业主可以拒缴物业费。
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自2018年4月4日起实施,由国务院令第698号公布,主要修改内容如下:删除了(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引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删去第二十四条中关于资质的要求,第三十二条改为强调国务院建设部门的诚信管理职责。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小区改造告示范文
1、一)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包括小区内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安防、消防、绿化、照明、围墙等设施的更新改造。(二)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包括养老抚幼、无障碍设施、环卫设施、便民市场、物业管理等服务设施的建设改造。(三)品质提升设施改造。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区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督导全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区住建局作为实施主体,与各街道协同推进改造工作;产权单位、物业公司、业主共同参与决策和监督实施。 综合改造,突出重点。
3、重点改造城镇和工矿区中xxxx年前建成投入使用、配套设施较差、功能不完善、公共服务及社会服务不齐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不包括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以及城中村等)。
4、可以为“道路施工中,造成不便,敬请谅解”,“为了让你走上平坦大道,我们正对道路进行修整”,或“一路不平,何以走天下”,全是个人想,若合适,请采纳。
5、旧改前期需要公示。具体来说,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及使用建材等信息需要向居民公示,还需要在改造前开展入户调查及搭建小区改造议事协商平台。
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构)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公民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淮南市市容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淮南市为了强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旨在打造一个整洁、优美、文明且有序的现代化城市,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城区、建制镇、独立工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纳入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对这些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
淮南市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在责任制的基础上,确保各个责任单位和个人对其管辖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负有重要职责。市政府会明确规定责任的具体内容。根据条例,责任区需达到以下标准: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等行为;保持环境卫生干净,无暴露垃圾、粪便等;并确保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和完好。
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三章主要规定了城市市容管理的多项内容。首先,市政府需根据国家标准和实际情况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并报人大常委会备案,以确保建筑物和设施符合城市风貌。第十六条强调了建筑物和设施的维护管理,产权所有人或管理人需定期维护,确保其外观整洁、安全。
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措施。市政府需制定符合国家标准并报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建筑物等进行整改或强制拆除,违者将面临罚款。
山东省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的管理,明确业主、管房组织、售房单位的责任,保障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3、公有住房出售后,由售房单位组织、指导产权人组成楼房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指定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售出楼房的日常维修管理。楼房户门以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购房人负担;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的利息中支付;电梯、高压水泵的运行、维修及更新费用由原售房单位负担。
4、济南市为强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制定了一套详细的管理办法,旨在保障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业主权益。维修资金主要用于保修期满后对这些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适用于市区的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及售后公有住房等。
5、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洛阳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1、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受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委托,按合同对物业进行有偿修缮、维护和其他相关的服务。
2、第一条 本办法是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军队、宗教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管理。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3、物业费的计算方式基于建筑面积、物业费单价和月数。通常,计算公式是:建筑面积×物业费单价×月数。假设某一小区的物业费单价定为5元/平方米/月,房屋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那么每月的物业费就是5×100=150元,一年下来就是1800元。
4、城市区土地管理分局,直属市土地管理部门领导。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区仅指郊区和吉利区。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和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本村的土地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设兼职土地管理员。
5、西工区牡丹广场小区:该小区位于洛阳市的西工区,紧邻市中心,生活氛围浓厚。小区周边有众多的商业设施,如购物中心、餐厅等,方便居民生活。同时,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规范,居住环境良好。洛龙区滨湖路社区:该社区位于洛龙区的滨湖地带,拥有美丽的自然景观。社区内建筑风格现代,配套设施完善。
6、洛阳市政府小区是洛阳市内一个由政府主导建设的住宅小区群,主要服务于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这些小区通常具备完善的配套设施和良好的管理,为居民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具体小区名称 洛阳政府第一小区:位于洛阳市核心区域,交通便利,生活配套齐全。
求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公有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的,产权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有房屋)。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所有权登记 第八条 公有房屋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公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以住宅为主,配套设施比较齐全,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域。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直管公房产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城市新建住宅区和共有设施设备齐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应由当地政府组织整治,达到规定的条件后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互利、便民的原则,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选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