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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环境秩序管理标准(矿区的环境建设)

发布时间:2024-12-09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矿业生产秩序,保障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保护工作,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重庆市为了有效管理地热资源,确保其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管理办法。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和监管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涵盖热水型、蒸汽型等多种类型。

4、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5、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热资源管理,促进地热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1修正)

第七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和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勘查的行业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以及地质环境的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代表政府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促进地方煤炭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为了有效管理与合理利用河北省的煤炭资源,推动地方煤炭工业的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特此制定以下规定。第一条强调在国家统配煤矿发展的基础上,有序发展地方国有煤矿,同时鼓励和支持集体与个体依法采煤,给予适当的指导和监督。

河北省地方煤矿的资源管理在第二章中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全省煤炭资源的勘查、开采和利用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煤炭主管部门共同监管,统筹规划。其中包括新探明并可划归地方开采的地质储量(第一项);未列入国家统配煤矿规划的煤炭资源(第二项);以及尚未完成勘探的部分(第三项)。

在面对企业法人代表主动要求停产的情况时,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条例明确指出,当采矿权人因故需中途歇业六个月以上时,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交歇业申请,并在审查通过后办理歇业手续,保留采矿权并承担保护矿产资源等相应义务。

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为了有效管理江西省的矿产资源开采,保护资源和环境,维护开采秩序,推动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所有在本省范围内开采矿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确保开采活动的合法性。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矿产资源和环境,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条例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资源综合利用包括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尾矿的再次开发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废气、余热、余压的回收利用,城市垃圾、农林废弃物等资源的综合利用,以及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再生利用。

第三条强调,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权不会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实行统一管理。勘查和开采活动必须遵循《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和采矿活动需分别申请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矿业秩序,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保护地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设备,责令限期拆除;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在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开采活动需首先向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获取采矿许可证。特殊情况如工程建设项目内的建材开采、公益建设、生活自用和抢险救灾等,无需办理采矿登记和领取采矿许可证。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的转让规定在第四章中详细阐述。探矿权人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后,若需转让,须依法获得批准,允许将其权益转让给他人,这是第三十三条的主要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处罚措施,以确保资源开采的合法性和环境保护。首先,对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行为,根据第四十条,相关部门将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和矿产品,罚款额度在二千元至十万元之间。

提升矿产资源利用效率,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再次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这是基于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重考量,对法律法规进行了更为全面和深入的修订,以适应新时代的矿产资源管理需求。

江西省赣州市和谐矿区建设考核标准

坚持“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恢复治理历史遗留的采矿迹地,消除安全隐患和地质灾害隐患,防治水土流失。采取整理复垦,种草、植树造林进行复绿,或平整成建设用地等手段,综合开发利用废弃矿区。(七)矿区社会和谐化 矿区社会治安状态良好,矿业秩序规范有序。

江西赣州市的和谐矿区建设考核标准中,也没有将和谐矿区建设的组织实施情况作为一个指标进行考核。

青海、云南、西藏等省(区)都对和谐矿区建设做出了重大指示,江西省赣州市制定了进行和谐矿区申报的标准等,中国矿业联合会会同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在总结各地出台的指导意见、工作方案及考核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不断地分析和研究,经过多次探讨、论证,制定了现有的和谐矿区建设考核标准。

三是通过行业协会推动在ISO26000国际标准基础上建立行业底线、法律法规之外的行业标准和准则,引导和规范企业主动履责。 四是通过对市场端和消费侧的引导式介入,达不到普遍责任标准和道德底线的企业,引导市场对其产品的限制和抵制。并通过适当的经济手段和处罚措施增加其经营成本。

在会议期间,李瑞环、朱镕基、吴邦国、温家宝等党和国家领导人都对“四矿”问题做了批示。在此之后,全国政协组织了一系列调研。2011年10月20日,“四矿”问题写进了《中国矿业联合会章程》,该章程第四条本团体的宗旨、第八条本团体业务范围都对“四矿”问题有明确的表述(张立,2012)。

二)量化“三型”矿山评价标准,有效推进和谐矿区建设 根据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试点、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及和谐矿区建设有关要求,对资源节约型、安全保护型、矿地和谐型矿山的评选指标给予量化规定,可以有效落实评选活动。“三型”矿山的具体评价指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