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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安全管理必须(管矿山安全的部门)

发布时间:2024-11-21

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1、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加强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实现矿井正规生产、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有关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第2条 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矿各部门、各专业管理机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生产技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

2、施工作业前还必须由区队技术员向本区队干部和参与作业地点施工作业的员工贯彻考试后,工作面才能开工或生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炭部颁“煤炭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上级所发安全指令和有关技术文件规定。

3、为加强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技术规范政策,制定本办法。必须把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做为一项基础工作,并认真学习贯彻执行《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

4、近年来,为适应综合机械化采煤的要求,原煤炭工业部在总结建设经验,借鉴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于1984颁发了《关于改革矿井开拓部署的若干技术规定》,作为新井建设、生产矿井技术改造和开拓延深的依据。

92号令煤矿安全培训管理规定

1、号令煤矿安全培训管理规定如下:1.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本条中所称煤矿包括建设煤矿和生产煤矿。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3、法律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在《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92号令)中,明确了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涵盖一群关键岗位人员。他们主要包括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以及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

5、根据查询《煤矿安全培训规定》92号令可知煤矿五职矿长不全井下只能总工程师。

6、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黑龙江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黑龙江制定安全生产条例,确保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条例适用于省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遵循分级监管和企业负责原则。政府作为首要监管者,企业则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各级负责人需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责任。条例鼓励科技创新,对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及举报行为给予表彰奖励。

规定明确要求,矿山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确保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一规定旨在强化企业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尤其是对于大型企业,如员工超过一百人的煤矿企业,设立机构和专职人员是强制性的,以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合规。

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一章总则 一条 为保障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特制定本规定。 二条 矿(井)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设立生产管理部(办),安全监察部,同时设立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井调度室),矿(井)实行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和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为认真落实县政府下达的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特别是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深入搞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立足防范,落实责任,强化现场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因此,煤矿法人(矿长)与技术矿长签订如下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