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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开采现场管理办法最新(矿山开采流程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11

贵州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

各级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采矿权的申请和审批第八条 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由县级矿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实行全省统一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简称矿管费)征收、使用制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根据《贵州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信息查询显示,贵州省境内地表和地下的矿产资源,均属国家所有,其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所以贵州省临时采矿是需要缴纳费用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管理,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发展我区地方矿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境内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2、第七条 鼓励区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办矿山企业;允许国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办矿山企业。

3、禁止在他人已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范围内设置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4、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加强煤炭生产管理,保障煤矿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采煤炭资源的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必须依照本规定,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始得从事煤炭生产。

5、无证采矿的行为,即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根据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不论是国营矿山企业,还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都必须经审查批准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凡未经合法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均视为无证采矿行为。擅自在未批准矿区采矿的行为。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绝中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

安徽省乡镇集体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加强乡镇集体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促进乡镇集体矿企业和个体采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第十九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省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

3、第三十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勘查和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必须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不得虚报、拒绝、隐瞒。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要求保密的材料,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保密。

矿山开采新政策

1、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2、法律分析: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安全责任生产制,组织职工对矿山的安全进行时刻监督;必须制定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必须给职工发放相应的安全护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3、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矿山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1、法律分析: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的。

2、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3、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开采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矿产资源法律责任等。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最新)

法律分析:已有采矿权申请扩界要以合理开发利用周边矿业权空白区的零星分散资源为主,但应控制在原矿区范围边界500米距离以内,不得跨越铁路、乡级以上公路、水库、河流、村庄、厂矿和基本农田等重要设施。

法律分析: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