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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监管(浅谈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发布时间:2024-09-15

矿管办属于哪个部门?

矿管办属于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矿管办是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的简称,它是负责矿产资源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监督工作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监管矿产资源:矿管办负责监管辖区内的矿产资源,确保矿产资源的合法开采和利用。

公安局是负责公共安全维护、治安管理、刑事侦查等职能的部门。矿管办属于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与公安局的职责并不直接相关。因此,矿管办一般不归公安局管辖。当然,具体情况可能会因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你可以咨询相关部门或查阅当地的具体法律法规以了解更详细的情况。

矿管办不归自然资源局。矿管办属于矿务局,属于各市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属于事业单位。

矿管办是自然资源局的一个主管单位,河道取砂,山上取石,开采矿山都要经过自然资源局矿管办批准才能进行作业,否则以无证经营,非法经营,则令整改,不管河道取砂,还是山上取石,开采矿山都要申请营业执照,有照才能经营,办好证照,方可开始作业。

自然资源局。矿管大队是矿山执法的主体是属于当地的国土资源局,现在叫自然资源局。但是在有些地方会成立有国土,公安,城管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合支执法队伍。

阜城县执法监察矿产资源管理大队是隶属于阜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部门。根据官方网站的信息,该大队成立于2016年,位于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阜城县位于河北省东南部,衡水市东部,属于黑龙港流域,总面积为697平方公里。

矿山地质环境管理

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四章主要围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展开。条例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负有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止地质灾害发生的责任。这不仅涉及到对环境的保护,也是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四章主要关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具体规定。首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与环保、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合作,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规划,并经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

首先,第九条强调了开采矿产资源时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在申请采矿许可证时,需与自治区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签订恢复责任书,并根据实际恢复费用评估,确定保证金数额。这部分保证金专门用于修复采矿活动导致的地质环境和植被破坏,由采矿权人所有,并实行专户管理。

广东省的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着重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所有探矿、采矿和选矿活动都应采用先进技术,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这包括对地质构造、土壤和地下水等关键环境因素的谨慎处理。

第三条 下列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三)地质遗迹监测;(四)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第四条 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

在定义上,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为了确保能够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作而预先支付的资金。保证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归采矿权人所有。保证金的管理遵循基本原则,即由采矿权人所有,政府进行监管,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并且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矿山环境治理现状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闭坑等全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与恢复的监督管理,最大程度的避免和减轻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及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 (1)严格矿山开发的准入制度,保证矿山建设与矿山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矿山环境污染包括矿山废水污染、矿山固体废物污染、矿山大气污染和矿山噪声。矿山废水污染 矿山废水主要来源于矿坑水、废石场淋滤水和尾矿池废水。矿山废水排放量大,持续性强,污染范围大,影响地区广,而且成分复杂,浓度极不稳定。其后果是危及人体健康和其它动植物的生存,危害工农业生产。

许多已形成矿山地质灾害的矿区,难以追究责任人;而部分接近闭坑的矿山,企业早已将利润上缴给了国家,自身没有留下足够恢复与治理资金。而当前这些企业经济效益不好,负担重,不同程度面临破产或转产,没有能力来进行型矿山环境的恢复与治理。因此,矿山环境破坏的速度远远快过恢复与治理的速度。

环境保护意识的相对滞后:在国内,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很长一段时间内,环境保护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矿山开采往往只看重经济利益,而忽视了其对环境造成的破坏。这导致矿山生态修复的概念和实践相对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