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公司新闻

工矿区建设管理办法解读(工矿用地管理)

发布时间:2024-08-18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19修正)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2、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均应遵守本条例。

3、长沙市政府修订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加强了规划管理,主要内容如下:审批流程: 城市规划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决策和监督,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包括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监督。规划需公开透明,遵循科学、环保和经济原则。用地与建设许可: 选址和用地需符合规划,建设项目分级审批。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200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市区规划区、上街区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四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与养护。

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应经小区业主大会或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并依法到城市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2003发布内容

1、长沙县、望城县行政区域内已纳入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地域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或委托所在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实行委托管理的,其重要规划须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各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

2、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简称03版总规)从2003年经国务院审批至今,已实施了七年。通过七年的实施,03版总规确定的2020年各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城市规模已经提前实现,该规划难以继续指导城市的科学发展。因此,长沙市决定对03版总规进行修改。

3、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4、《总体规划》实施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走中国特色的新型城镇化道路,统筹做好长沙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5、根据2003年国务院批准的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到2020年,长沙市将发展为一个位于长株潭城市群中心位置,主城区人口264万,总人口688万,城市建成区面积200平方公里,城市建设用地达到550至650平方公里,布局合理、环境良好、风景优美的现代化城市。

城镇土地使用权的含义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指的是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个人和土地使用者签订的相关合同,签订后个人可以对土地享有占有、收益、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虽然能够享有土地的各项权利,但并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1、《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第十八条修改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不符合本市市容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清洁、修复;逾期不清洁、修复严重影响市容环境的,属经营性行为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委托从业单位清洁、修复,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3、四)《南京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政府令第52号)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优待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15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5、《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市长:毛小平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开展了对现行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

北京市年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下篇则具体到各省级行政区的《北京市2003年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3年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这部分详细列出了各地区对2003年国土资源的统计分析,包括土地利用、矿产开采、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详细数据和情况,为各地的经济发展和资源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

年,18家国有地勘单位共获得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的地质勘探费,中央财政及地方财政的国土资源大调查、矿产资源补偿费共计9983万元,2006年增长到10319万元,增加336万元。

装帧形式为平装,尺寸为16开,适合阅读和研究。此报告专注于中国经济领域,特别是与土地资源管理和利用相关的经济问题,为了解和分析2009年中国国土资源状况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