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有关规定法规简介
具体规定如下,根据国经贸黄金〔2000〕161号文件,各省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需遵循这些内容。此通知旨在指导如何办理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黄金的《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旨在确保黄金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和管理。
以下是关于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详细规定: 开采黄金矿产需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黄金管理局审批,或者由其委托的省级黄金工业管理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开采,获得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黄金管理局颁发的批准书。
第一条 开采黄金矿产,必须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黄金管理局审查批准,或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黄金管理局委托的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黄金管理局颁发的《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后,方准开采。
第七条 当开采的黄金资源枯竭时,有关企业应当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第八条 《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书》、《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严禁伪造、出租、出借、转让。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矿山开发利用方案
开发利用方案是在矿产开发前期进行的规划设计,其主要目的是对矿产开发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和评估。该方案虽然可能包含一些采矿设计的元素,但相对来说较为简单和笼统。 开发利用方案通常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受国土资源部门的委托进行编制。
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有:资源评估、开采设计、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安全管理。资源评估:首先需要对矿山的资源进行详细的评估,包括资源的储量、品质、分布等。这将有助于确定矿山的开采规模、开采方式和开采顺序。开采设计:根据资源评估的结果,制定详细的开采设计方案。
矿产资源三合一方案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涉矿类《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三个方案合并编制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
法律分析:矿山建设规模的确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大型矿山的有效期为30年,中型矿山为20年,小型矿山为10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有效期上限时,应按照法定有效期的上限办理采矿登记。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是将原来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融合为一个方案。
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大型矿山设计应具有甲级工 程设计资质,中、小型矿山应具有乙级以上工程设计资质。设计单位应按持有的设计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和级别承接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任务,严禁跨专业跨等级承担业务。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1、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的主要职责包括:首先,他们负责制定矿产资源储量的法规和政策,并确保其有效实施。这包括对矿产资源的形势进行深入分析和战略研究。其次,司内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的登记、统计工作,以及相关信息系统管理。他们还会组织矿产品产供销的全面研究,并推进资源储量管理的信息化进程。
2、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围绕“掌控家底、保障发展、维护权益、稳定秩序、做好服务”的基本思路,推进矿产勘查资源储量信息管理、地质资料管理、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和矿业权评估管理等各项工作。 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进展顺利 清理了未上表矿区。
3、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在地矿行政中的地位 1.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职能、职责1998年,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国土资源部内设矿产资源储量司,作为国土资源部管理全国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汇交的职能部门。
4、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1994年国务院批准的地矿部“三定”方案的有关规定,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如下4个方面: (1)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与价值核算。其中,包括矿产储量审批管理、地质勘探规范的组织制定、矿床工业指标的审批下达与管理、矿产资源的价值核算和矿产储量的登记统计等项工作。
5、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2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在受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请后,须在召开评审会议前3个工作日(采取函审方式评审的,须在受理评审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见附件1)送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6、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在完成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后,应向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评审意见书,并进行备案。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工作,根据采矿权发证的管理权限进行分工,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提交评审备案是获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必要程序。
矿产开采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开采矿山需要办理一系列手续,包括矿权申请与审批、安全生产许可、环保验收与排污许可、土地使用手续以及其他相关手续。这些手续的办理有助于确保矿山开采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保护资源和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探矿权申请:在开始矿产开采前,首先需要获得探矿权。这要求企业或个人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探矿权申请,并提供地质勘查资料,证明所申请区域具有探矿价值。探矿权的获得是通过对申请者的资质条件和勘查计划的审查来决定的。 采矿权获取:在探明矿产资源并满足开采条件后,需要申请采矿权。
在工商部门核名登记。携带相关资料到国土资源局申请开采证。递交资料到安全管理局审批。集齐相关数据向环保局申请测评。递交相关资料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税务部门提供材料,办理税务登记证即可。
**企业工商注册登记**:采矿权申请人需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只有完成这一步骤,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才会受理采矿权新立审批。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还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相关规定。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
1、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精神,切实作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通知如下:1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
2、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 号),设立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再认定评审结果,仅对评审机构的评审依据和评审过程进行合规性审查。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对 《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并按规定进行抽查,特别要加强对年度资源储量变化大、《矿山储量年报》中存在问题较多和保有资源储量少的矿山企业的抽查。 (三) 加强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回收利用指标的管理。
4、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5)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6)国土资源部认为应予评审、认定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