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主观: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第二十五条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拆迁人应当依照下列形式给予补偿:(一)产权调换。拆迁人用其他房屋与被拆除房屋进行调换,结算房屋的结构差价后,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对调换的房屋享有产权。(二)作价补偿。
拆迁冻结期限已满需要延期冻结的,重新办理续冻手续。第九条 因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条 建设单位为实施本单位建设项目需要自行拆迁的,应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拆迁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手续。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申请鉴定。第二十七条 邯郸市主城区是指东至京深高速公路以东3000米、南至马头镇区、西至南水北调主干渠以西1000米、北至黄粱梦镇区所围合的范围。
一)《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2月2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二)《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2月1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2月18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
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国有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新区规划内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收回均适用本规定。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新区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相关县(市)政府需配合,做好思想工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乡村需服从大局,配合土地储备工作。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通知已经正式印发,要求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的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相关部门,以及上海总部和各分行等,需严格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执行,以实现土地储备管理的标准化和有效性。
法律分析: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费用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晋城市开发区城管在哪?电话多少?
不要。根据晋城市城管办官网2022年10月11日的资料显示,晋城市城管部门人员已满,不再招聘任何形式的城管,因此该市目前不需要临时工。 晋城市是山西省辖的地级市,古称建兴、泽州、野迹泽州府,位于山西省东南部,晋豫两省接壤处。全境位于晋城盆地,总面积达到9490平方公里。
不要。晋城市城管办官网资料显示截止至2022年10月11日晋城市城管部门人员已满,不在招聘任何形式城管,所以该市城管是不要临时工的。该市是山西省辖地级市,古称建兴、泽州、泽州府,位于山西省东南部,晋豫两省接壤处,全境居于晋城盆地,总面积9490平方公里。
城管局。根据查询晋城城市管理执法局官网信息显示,城管局全称城市管理执法局,晋城南大街摆摊可在当地城管局报备,经批准后可进行摆摊。晋城南大街位于晋城市城区西街街道人民广场南大街,该地繁华热闹,小吃众多,适合休闲时逛。
对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本市存在的问题可以拨打12345电话热线进行投诉和建议,比如开发商建房夜里施工严重扰乱市民生活,噪音污染可以拨打12345进行投诉。城市交通混乱,露天烧烤污染环境等可以向城管部门反映。
早在2010年,列入”811”环保新三年行动的绍兴市11个省级开发区污染整治工作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扬州 “故人西辞黄鹤楼,烟花三月下扬州。”扬州有着中国运河第一城的美誉,是南京都市圈紧密圈城市和长三角城市群城市,国家重点工程南水北调东线水源地。
包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员会委托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进行修缮、维护和与之相关的服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新建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本条例适用于包头市市区、白云鄂博矿区、石拐矿区、沙河镇、金山镇、萨拉齐镇和百灵庙镇,涉及的住宅区是指主要包含住宅房屋,同时具备非住宅设施,且配备有相应共用设备和场地,总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居民生活区域。在条例中,物业特指这些住宅区内的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物业管理,按照本条例定义,指的是业主自行或通过物业服务企业等进行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以及维护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行为。这项工作涵盖在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内,适用于包头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物业管理活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主要监管机构,负责全市的监督工作。
在包头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中,第四章规定了关键事项。在房屋出售或出租期间,如果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责任由原单位承担,但不得动用物业维修基金进行维修(第二十四条)。房屋出售或出租单位需将共用设施和设备的所有权移交给专业部门管理,不得转让所有权给个人(第二十五条)。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