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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监督矿产资源开发工作(矿产资源监管方案)

发布时间:2024-07-31

矿产资源执法监察

1、阜城县执法监察矿产资源管理大队是隶属于阜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部门。根据官方网站的信息,该大队成立于2016年,位于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阜城县位于河北省东南部,衡水市东部,属于黑龙港流域,总面积为697平方公里。

2、矿产资源执法监察活动实施的行为主体是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执法监察职权的各级人民政府的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即县级、市级、省级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和国土资源部。

3、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承担着制定和实施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及违法案件查处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职责。这一工作旨在确保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的正确执行和遵守。其核心任务包括对全国范围内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海洋资源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以维护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矿产资源法的补充和细化,旨在规范和管理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保护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可持续利用,加强监管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具体解释和细化,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云南省的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在第五章中详细规定了矿产储量审批和登记的流程。首先,由省矿产储量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省的矿产储量报告和矿床工业指标审批,包括能源、金属、非金属等各类重要资源的报告(第三十二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全省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自治县境内从事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产品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西盟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基本信息

1、西盟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应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所有在自治县区域内的勘查、开采、加工或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本条例的规定。

广州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本市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土地、矿产、测绘及房屋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执行。 制定全市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区、县级和部分镇级规划,同时负责土地保护、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保护,实施土地用途管制。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

1、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是福建省的一项地方性法规,专门用于管理和监管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该办法明确了矿产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管的各项制度和规定。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为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而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

2、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是指作为地矿行政监督主体的国家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权,对矿业权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命令和决定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

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政监督的主体,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矿山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等。

4、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是指为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实施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制度;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年度检查制度;矿产督察制度等。这四项基本制度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

5、矿产督察工作是通过聘用专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目前全国共有矿产督察员1485人,其中国家级督察员334人、地方督察员1151人。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生产矿山企业的探矿活动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