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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察与开发(矿产资源勘察开发管理常用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发布时间:2024-07-30

武安市矿产资源勘查及利用现状

1、武安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武安市列入《河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表》的58个矿区中除基建矿区2个、未开发矿区5个和计划近期利用的矿区1个外,其余50个矿区的矿产资源都得到开发利用。截至2010年年底,武安市煤炭保有资源储量5亿吨,铁矿保有资源储量6亿吨,水泥用灰岩保有资源储量3亿吨。

2、武安市西部山区重峦叠嶂,是广阔的石材分布区。石灰岩分布于午汲、伯延、徘徊、石洞一带,石灰岩矿层厚、质量好、矿体延续长,既靠近铁路、公路,又宜于露天开采,是理想的溶剂、化工、水泥用石灰岩基地。

3、武安市地域广袤,地质环境良好,成矿条件优越,矿产资源丰富,开发矿产历史悠久,铁矿资源储量在河北省具有重要地位。截至2010年年底,已发现各类矿产23种,其中探明储量的有11种,包括煤炭、铁、水泥用灰岩、耐火黏土、高岭土、伴生钴矿、铝土矿、熔剂用灰岩矿、石膏、水泥配料砂岩、水泥配料黏土等。

矿产资源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矿产资源法的补充和细化,旨在规范和管理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保护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可持续利用,加强监管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具体解释和细化,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河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我省矿业的发展,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省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勘查除外。

3、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4、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勘查院在矿普查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通过专业的地质调查和勘探,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同时,他们还注重科学性和规范性,确保勘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5、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 50%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在河南省盗采河沙的,涉嫌非法采矿罪。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或者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处理。

加强煤炭与煤层气综合勘查开采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

年4月27日,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要求对煤炭和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开采。

加强对煤炭资源大型矿产地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的管理 为促进煤炭矿业布局的优化调整,实现煤炭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必须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部将组织编制煤炭大型矿产地勘查开采专项规划。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区生态保护,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煤层气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在山西开展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了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有效解决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问题,促进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开发利用,2007年4月,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以下简称《通知》)。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2、申请开采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粘土的,按《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并由该条例明确的主管部门代发采矿许可证。个人为生活自用的砂、石、粘土,应按村民委员会根据乡人民政府批准的乡村土地规划指定的地点和数量采挖,不办理采矿许可证。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金矿产开采的管理,促进我省黄金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十六)修改《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十一条。 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